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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如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
1、申请阶段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成功注册商标才能发挥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商标的作用能否发挥完全,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办理商标注册案件的过程中,也曾有企业对商标续展、商标无效的概念提出疑问。为什么成功注册商标后,还出现商标无效的情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
如果大家的商标,还在使用的过程中,有人跟你说商标是无效的,不知大家作何感想。有的会说,我注册了的商标,为什么是无效呢?在商标局注册了的商标,有可能无效吗?站在专业的角度上告诉您:有这个可能,这里涉及到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问题。
大家最容易理解的应当是商标注册期限过期无效,这个很好理解,因为商标注册一次,只有十年的有效期,如果忘记了续费,变成无效是可能的,这就需要您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记得做好商标续展工作。
此外,商标法也有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那么商标宣告无效,为什么当初又可以注册成功呢,这就是审查员的水平决定的,有的审查员很有可能因一时的疏忽,把本不应该注册成商标的,如果通过了审核,后期也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提醒您不要轻易相信商标注册包过的机构,因为不管谁申请商标注册,都需要严格按照注册流程来进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这个也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所以这点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尽量小心。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当然,这个宣告无效,是要向商标局交纳费用的,所以没有利益关系,一般人是不愿无缘地故的宣告别人商标无效的。
前文看完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那办理企业税务登记证需要什么材料呢?下文我们代理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办理企业税务登记证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①企业基本情况表;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综上,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验资报告和章程。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就可以确定。两者是选择关系,不需要两者同时认为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 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通用名称受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 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定的地域标准,实 际上是商品的“产区”。也就是说,对于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某一商品只出现在某一地区时,以特定产区为其地域范围;如果某一商品的全国各地都有出产,那么其地域范围就是全国。
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 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所谓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最高院这样规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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